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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假借产权保护的软权利
华尔街电讯WSwire.COM ( 日期:2006-04-26 10:00)

【wswire编者按】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意旨在于奖励创造与发明,进而促进科学及文化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能使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

  由于欧洲近期加紧严查游客在入关时所携带的假冒名牌产品,京城各大旅行社纷纷提醒游客不要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出国旅游,以免遭到重罚——穿戴欧洲制造的假冒名牌,不但在入关时会被没收,甚至还将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本来,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意旨在于奖励创造与发明,进而促进科学及文化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能使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然而,并非所有的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思考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走向时均固守本位主义。

  发达国家中以美国为代表,以通过发展高科技、垄断产业核心技术,拉大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鸿沟,获取高额知识附加价值,从而巩固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通过控制技术扩散的阀门,实现由美国对国际分工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调控,保证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得以长久居于最佳地位。知识霸权是美国软权利的基石,软权利是当今美国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span class=yqlink>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过程中常处于劣势,甚至制定出“超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政策时也应考虑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国情,不宜完全以欧美法治为范本。

  在专利法方面,应注意灵活运用在目前国际及双边协议架构下我国所能享有之选择弹性,避免太过苛刻的立法阻碍我国研究、创新与提升科技能力的机会。发展中国家经常未被充分告知其于TRIPS架构下所能享有的选择空间,所以可能会制订出超过其发展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另外,外国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等方式申请了大量的相关专利,以强化其贸易壁垒;同时借其技术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并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此皆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惯用伎俩。

  诚然,我国在调整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时,检讨与改进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自不待言。 我国未来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规与政策时,应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发生的冲突,及其与宪法基本权冲突时的优位选择理论做出探索,警惕发达国家的“软权利”,走自主的知识保护之路。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作者:朱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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